律师解析:
发的。
职工疾病或非
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
病休假
工资:
连续
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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