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家隔离发
工资。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
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
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
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
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
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
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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