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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认定该通过什么方式

徐** 辽宁-辽阳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6.02.04 06:41:56 402人阅读

环境侵权责任认定该通过什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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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先认定污染行为,即加害人有向环境排污等破坏生态的举动。
2.确定损害事实,涵盖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像居民染病、作物减产。
3.判断因果关系是关键,因环境侵权因果复杂,用推定规则。受害人证明污染物质到损害地且起作用,加害人无法证明无因果,就推定有因果。
4.加害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2026-02-04 12: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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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侵权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需考量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加害人有法定免责事由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法律解析:
环境侵权责任认定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过程中,第一步要确认加害人存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污染或破坏生态的行为。第二步确定损害事实,涵盖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损害等,像居民因污染患病、农作物减产这类情况。第三步进行因果关系判断,这是关键环节,因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复杂,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污染者排放的物质可能造成损害且已在损害发生地起作用,而加害人无法证明无因果关系,就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不过,若加害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法定免责事由,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若您在环境侵权方面存在疑惑,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权益和应对措施,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4 11:3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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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从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判断及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污染行为需确认加害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损害事实涵盖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断是关键,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若加害人能证明法定免责事由,则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2.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受害人,应及时收集污染行为、损害事实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有效证明自身主张。对于加害人,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避免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在面临侵权指控时,积极收集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监管部门应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

2026-02-04 09:5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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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侵权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步是认定污染行为,即确认加害人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污染或破坏生态的行为。
(2)确定损害事实,涵盖人身、财产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等方面,像因污染导致居民患病、农作物减产等情况。
(3)判断因果关系是认定的关键。鉴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复杂,常运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污染者排放的物质可能危及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且该物质已到达损害发生地并起作用,而加害人无法证明损害与污染行为无因果关系,就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4)若加害人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提醒: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判断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09:1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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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污染行为认定要点,要仔细核查加害人是否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准确确定损害事实,涵盖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损害,收集如居民患病、农作物减产等相关证据。
(三)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受害人需证明污染者排放的物质可能造成损害,且该物质已在损害发生地起作用,若加害人无法证明无因果关系,则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四)加害人可寻找法定免责事由,像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情况,争取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2-04 07:14: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国际环境法如何界定环境侵权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的,具有复杂的复合结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急剧增长,由此,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二)行为方式的间接性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这个载体,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造成损害。而且,环境污染侵害中污染物往往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些污染物要么借助于环境中的空气或水而作用于受害人,要么是通过环境破坏致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作用于受害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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