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指单位存在过错,如未缴
社保、
拖欠工资等。
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动
解除合同,单位要
支付经济补偿。
2.“N+1”中的“N”是根据工作年限算的
经济补偿,“1”是
代通知金。
被迫解除合同一般没有代通知金,也就是通常拿不到“+1”。
3.员工可主张“N”的经济补偿,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工作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任职多年。近期公司因
经营不善,开始无故
拖欠小朱
工资。小朱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按时支付工资,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小朱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照“N+1”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认为小朱是主动提出离职,拒绝支付“N+1”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拖欠小朱工资,小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2、“N+1”中的“N”是指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1”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但“+1”适用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本案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1”的适用条件,所以小朱不能主张“N+1”,只能主张“N”的经济补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