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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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预先告知期为30日的前提下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誉为无过错性解雇,此举无需对劳动者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义务,然而,公司仍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法律规定,每满一年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无劳动者过错情况下,企业解除雇佣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以下情况例外: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拒签续订,达到退休年龄者,雇佣不满1个月未获员工明确回应,以及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在这四种情况下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遇到疾病无法复职、无法胜任岗位经培训调整无效、合同环境巨变协商未果、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情形下,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具体依据《劳动法》及《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因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义务、迟发或少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欠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侵害权益、欺诈或强迫签署无效合同、逃避法定义务或违反强制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这些行为构成劳动者寻求经济补偿的合法理由。

劳动者未完成交接,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待交接完毕后支付。劳动者离职时应确保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