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九级伤残,可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9个月本人
工资。
2.劳动或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主动
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3.工伤治疗期间,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治疗费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幸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治疗结束后,小朱认为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在工伤治疗期间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而公司则认为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部分费用,公司不应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治疗期间工资应按
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小朱符合该情况,可获得相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公司应支付小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公司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小朱治疗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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