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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营养费最晚给付时日不能超多少

时间:2026.03.16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985人
律师解析:
1.法律未明确工伤营养费最晚给付时间,工伤赔偿中营养费规定模糊。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专门提及营养费。
2.实践中,若医疗机构建议加强营养,可主张营养费。
给付时间结合伤者伤情恢复确定,以无需额外营养补充为准。
3.双方若就给付时间有争议,可协商、仲裁诉讼解决,裁判机构会依实际情况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出具意见表明其需加强营养。小朱向单位主张营养费,但双方就营养费的最晚给付时日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其康复前持续给付,而单位认为应按照较短期限支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遂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法律在工伤赔偿中对营养费赔偿规定模糊,未明确规定工伤营养费最晚给付时日的具体期限。治疗工伤一般在符合相关诊疗项目目录等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未专门提及营养费。
2、鉴于医疗机构已出具小朱需加强营养的意见,小朱有权主张营养费。其给付时间通常结合伤者伤情恢复情况确定。若双方就给付时间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最终由裁判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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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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