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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时间:2025.07.2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一定要约试用期
试用期是可约定的条款,是否约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决定。
2.若约定试用期,要遵守规定。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超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2个月;
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超6个月。
3.同一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案情回顾:

小何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零两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何当时未提出异议便签署了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何了解到试用期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公司约定的试用期过长,与公司协商调整试用期,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约定,不同意调整,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属于约定条款,并非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与小何约定试用期本身不违反此规定。
2、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小何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一年零两个月,公司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该约定不合法,公司应按法律规定调整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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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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