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N+1”中,“N”是
经济补偿,“1”是通知金。
公司支付“N+1”,要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情形,且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2.这些情形包括:
员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工作;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行;
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大变,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变更不成。
3.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
月工资。
案情回顾:小许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以小许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许,便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N+1”的补偿。小许认为自己能胜任工作,对公司以该理由
解除合同及支付“N+1”补偿存在异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支付“N+1”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者。若公司主张小许不能胜任工作,需证明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若公司符合支付“N+1”补偿的法定情形,“N”为小许在该公司工作年限对应的月工资补偿,“1”为
代通知金。若公司不符合法定情形,则小许有权要求公司给出合理的解除合同理由或恢复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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