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期间老板给的“生活费”,实际是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职工受伤或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支付。
2.依据相关规定,工伤治疗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12个月。
情况特殊经确认可延长,但最多再延12个月。
3.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者,单位负责护理。
案情回顾:小何在工作时受伤,进入工伤治疗阶段。老板每月支付小何“生活费”,但小何认为该费用与自己受伤前的工资相差较大。小何要求老板按照自己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老板则以“生活费”已支付为由拒绝补足差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小何处于
工伤停工留薪期,老板应按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工资。
2、老板支付的“生活费”不能等同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其未按规定补足工资差额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小何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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