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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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一般由雇主来承担支付责任。如果员工因公受伤,经过相关劳动能力评估和鉴定后,无论劳动合同是终止还是解除,只要符合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偿金的条件,雇主都需要承担付款义务。这样可以保障员工在重新找工作前的基本生活和职业转变需求。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方归属在工伤保障制度中,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而对于因工作引发的职业残疾人,用人单位还需承担额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责任。这笔补助款项的设立初衷在于支持和协助这些因公受伤而丧失劳动力的员工重返职场。

在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雇主支付。雇主需支付此补助金的两种情况为:工伤员工鉴定为五至六级重伤并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员工鉴定为七至十级轻伤且合同到期或员工提出解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五级至十级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旨在帮助工伤员工重返职场。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省级政府制定,因此金额可能不同。

公司终止或注销后,工伤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原公司处理,工伤保险基金持续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自行支付工伤赔偿。破产企业清偿中,债权人可向破产债务人追讨债务,公司需承担有限责任。若公司未清算或账目无记录,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权及清算报告虚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