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严重程度通过
劳动能力鉴定划分,共十个
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2.一至四级属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多不能自理,需长期护理,可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
伤残津贴等
工伤保险待遇。
3.五级、六级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做简单工作但受限,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可保留
劳动关系或获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
补助金。
4.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工作生活影响小,治疗后可较快复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也有相应补助金。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
三级伤残。
公司认为小许虽受伤但仍有一定劳动能力,不应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给予待遇,只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小许则主张自己基本生活自理困难,需长期依赖他人护理,应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严重程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划分,共分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小许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基本生活自理困难,可能需长期依赖他人护理,应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小许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公司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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