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保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职工或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部门申请。
3.1年是除斥期间,无中断、中止情况,超期申报,权益难通过
工伤认定程序保障。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公司本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以事务繁忙为由未及时申请。小朱当时也未在意,一年多后小朱病情复发,想起
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公司拒绝,小朱便自行去申请,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超一年。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存在失职。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
工伤职工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这1年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情形。小朱超期未申报,其权益难以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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