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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工资属于被迫离职吗

时间:2025.05.14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959人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未经协商擅自降工资,属变更合同行为。
依规定,变更合同应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
劳动者因此解约,算被迫离职
2.被迫离职时,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超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半年给半月工资。
3.若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合理原因,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降工资且劳动者接受,通常不算被迫离职。

案情回顾:

小许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未与小许协商,擅自降低了他的工资。小许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以公司擅自降薪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则称是因经营困难才降薪,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该公司未经协商擅自降低小许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小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认定为被迫离职。
2、由于小许是被迫离职,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小许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公司因经营困难等合理原因,与工会或全体职工协商一致后降薪,且小许接受调整,才不属于被迫离职情形,本案中公司未协商擅自降薪,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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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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