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15日内,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无异议,鉴定结论生效。
2.若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作出即生效。
4.无异议时15日后生效,有异议经再次鉴定的,以再次鉴定结论作出时生效。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伤残九级。小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自己的伤情应更严重。而用人单位认为鉴定结论合理,无异议。小许在收到鉴定结论的第10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若申请人、用人单位对该结论无异议,则生效。在此案中,小许对鉴定结论不服,所以原鉴定结论不生效。
2、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小许在第10日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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