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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时间:2025.05.13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1295人
律师解析:
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下落不明
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遭遇事故,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的3个月内,单位会照发其工资
从第4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如果其家庭生活有困难,还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若职工最终被人民法宣告死亡,就按照工亡的标准来处理。
停止享受待遇
当出现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这几种情况时,职工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发生工伤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并且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会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来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
了解这些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能让职工及其家属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清楚知晓自身权益和应遵循的规定。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一次因工外出期间遭遇事故下落不明。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前3个月正常给他发工资,但到第4个月停发了工资。小许的亲属要求公司继续发工资,而公司认为应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另外,小李此前受过工伤,享受伤残津贴,后来再次发生工伤,对于新的伤残等级下的伤残津贴待遇如何享受,小李和公司也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所以公司停发小许工资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若其亲属生活有困难,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2、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应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所以小李应按新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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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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