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半年内两次
工伤十级,分别按7个月本人
工资支付。
2.一次性
工伤医疗与就业
补助金:
部分地区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以高等级标准支付;
部分地区会合并计算或适当上浮。
3.
停工留薪期待遇:
按实际治疗和恢复时间确定。
4.处理建议:
及时向单位所在地
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和鉴定,按当地政策核算
赔偿。
与单位有争议,可通过劳动
仲裁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在半年内遭遇两次工伤,均被鉴定为
十级伤残。在赔偿问题上,小朱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按等级对应标准支付,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合并计算。但单位却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较高等级的标准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相关规定,确实需分别按等级对应标准支付,小朱两次工伤十级,应两次各获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小朱的主张合理。
2、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同地区有不同政策,部分地区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部分地区会合并计算或适当上浮比例。小朱和单位应依据当地具体政策核算赔偿。若双方就赔偿存在争议,小朱可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和
劳动能力鉴定,并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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