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单纯介绍工作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
虚假描述,朋友工作出事不用担责,介绍行为未形成
担保或安全保障义务。
2.若故意隐瞒工作重大危险致朋友受损,或介绍工作有利益关联却未告知朋友且有过错,可能担责。
3.朋友因工作单位
侵权出事,应向责任方索赔,而非向介绍人
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热心帮朋友小李介绍工作,小朱知晓这份工作存在一定危险性,但未告知小李。小李
入职后,因工作中的危险状况受伤。小李认为小朱故意隐瞒工作危险,应对自己的受伤负责,而小朱觉得自己只是介绍工作,不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单纯介绍工作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工作无虚假描述,介绍人通常无需对朋友工作中出事担责,介绍行为未形成对工作风险的担保或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2、但本案中,小朱故意隐瞒工作存在的重大危险,导致小李受损害,符合介绍人可能担责的情形。若小李的受伤是工作单位侵权等造成,应依据相关法律向责任方主张
赔偿,但小朱因存在故意隐瞒重大危险的过错,也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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