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核心情况说明
农民工在特定情形下可向发包方索要
工资。
依据《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存在工资
拖欠问题,农民工有
追讨途径。
2.未拨付
工程款致拖欠情况
当分包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是因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
承包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时,农民工可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比如,某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时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拨款,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属的分包单位没钱给农民工发工资,此时农民工就可要求相关方垫付。
3.分包、发包主体不合法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清偿。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4.总结
总之,只要符合上述情况,农民工就有权向发包方追讨工资,这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何等农民工受雇于分包单位在某建设项目工作。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却拖欠他们工资。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导致分包单位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工资。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还曾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小胡,小胡也拖欠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小何等农民工遂向发包方追讨工资。
案情分析:1、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
单位拖欠工资,小何等农民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导致
拖欠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该部分拖欠工资。所以小何等农民工向发包方追讨工资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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