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休息时,单位应按原
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指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涵盖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
伤情严重或特殊,经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12个月。
3.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公司仅按照
基本工资向小朱支付工资,小朱认为应按照他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其中还应包含奖金和津贴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希望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而公司则认为基本工资已足够。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工伤期间休息工资即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资范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公司仅支付基本工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本案未提及特殊情况,若小朱的停工留薪期在正常范围内,公司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工资待遇。待小朱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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