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后,特定情形可追偿。
因第三人致
工伤,单位先行支付的,能向第三人追偿。
按规定,第三人不付或无法确定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追偿,单位同理。
2.若不存在
第三人侵权等法定追偿情形,单位支付待遇后一般不能追偿。
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时支付待遇是其法定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职工,工作期间因小胡的
侵权行为导致工伤。单位先行向小朱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单位认为小胡是
侵权第三人,要求小胡承担
赔偿责任;而小胡则认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义务,不应向自己追偿。另外,小静也是该单位职工,因自身操作失误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单位支付待遇后,想向小静追偿,小静认为单位不能追偿。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情况,因第三人小胡的原因造成工伤,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据法律规定,单位有权向第三人小胡追偿。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理单位也有此权利。
2、对于小静的情况,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等法定可追偿情形,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履行法定义务,通常不能向小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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