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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追偿

时间:2025.05.10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特定情形可追偿。
因第三人致工伤,单位先行支付的,能向第三人追偿。
按规定,第三人不付或无法确定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可追偿,单位同理。
2.若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等法定追偿情形,单位支付待遇后一般不能追偿。
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时支付待遇是其法定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职工,工作期间因小胡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单位先行向小朱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单位认为小胡是侵权第三人,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而小胡则认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义务,不应向自己追偿。另外,小静也是该单位职工,因自身操作失误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单位支付待遇后,想向小静追偿,小静认为单位不能追偿。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因第三人小胡的原因造成工伤,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据法律规定,单位有权向第三人小胡追偿。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理单位也有此权利。
2、对于小静的情况,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等法定可追偿情形,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履行法定义务,通常不能向小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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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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