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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权能否异议

时间:2025.05.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 阅读:1262人
律师解析:
1.劳动仲裁管辖权可提异议。
若觉得受理案件的仲裁委无管辖权,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申请。
2.劳动争议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
双方分别申请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
3.仲裁委审查管辖权异议,成立则移送,不成立则驳回。
对决定不服不能起诉,但对裁决不服可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公司认为A仲裁委无管辖权,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管辖。小朱则认为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A仲裁委有管辖权。双方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因此,需明确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
2、A仲裁委应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若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该管辖权异议决定不服,不能就该决定起诉,但后续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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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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