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认定挂靠情形下的
劳动关系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具体如下:
1.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看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是否签订了书面
劳动合同。
2.管理与监督:
考察
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比如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安排具体的工作任务,还会进行考勤管理等。
3.基本
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开展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像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
4.业务组成部分: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若劳动者只是挂靠在用人单位名下,自行开展业务,不接受用人单位的实质管理,双方也不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以建筑行业为例,有些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承接工程,自己带领团队施工,他们与建筑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具体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
证据,按照
劳动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为开展业务,挂靠在小丽所在公司名下。小朱自行组织团队进行业务活动,工作安排和人员管理均由其自主决定,公司未对小朱及其团队进行考勤管理等实质管控,也未提供工作场所和工具。后来,小朱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享受相关权益,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小朱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综合多因素考量。从建立劳动关系意愿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
2、小朱自行开展业务,不受公司管理、指挥与监督,公司也未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且小朱的工作并非完全属于公司业务必要组成部分,所以依据劳动法规,小朱与公司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更倾向于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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