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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时间:2025.04.01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1112人
律师解析:
1.建筑工地劳务关系满足特定条件时能认定工伤
当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通常可认定为工伤。
比如在施工现场操作机器时受伤。
2.不过,存在一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要是劳务人员自身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就不得认定为工伤。
3.另外,劳务人员上下班途中也有工伤认定情况。
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可认定为工伤。
4.总之,建筑工地劳务关系工伤认定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需综合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以及相关事故责任等多方面因素。
比如工作时间是否在正常的上班时间段内,工作场所是否确实是工地的作业区域,工作原因是否与本职工作紧密相关,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清晰等,通过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来准确认定工伤。

案情回顾:

小朱在建筑工地务工,与施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日,他在施工现场操作机器时不慎受伤。同时,小胡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朱在事故中无故意犯罪、醉酒等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小胡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认为小朱操作机器时存在失误,不应认定工伤,对小胡的情况也以不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为由,不认可工伤。

案情分析:

1、小朱与施工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且不存在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施工单位以操作失误为由不认定工伤缺乏依据。
2、小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按照规定也可认定为工伤,施工单位以不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为由不认可工伤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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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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