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不予
经济补偿的情形
1.
劳动者主动
辞职且单位无过错: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因自身职业规划变动等,而用人单位不存在诸如
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
社保等过错行为,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2.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事先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
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单位规定试用期内业务能力需达到一定标准,该劳动者未达标。
3.严重违反单位规章:
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像频繁
旷工、严重违反操作流程等,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若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不给予经济补偿。
5.
劳动合同订立
违法:
劳动者以
欺诈、
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
如提供
虚假学历证明获取工作岗位。
案情回顾:小朱
入职某公司,试用期内业务能力未达单位规定标准。转正后,小朱又频繁旷工,且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公司发现后对其指出,小朱仍拒不改正。此外,后来公司还发现小朱入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证明。小朱主动提出辞职后,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小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频繁旷工,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补偿。
3、小朱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且拒不改正,公司
解除合同可不给予补偿。
4、小朱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的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合同无需补偿。另外,小朱主动辞职且公司无过错,公司也无需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