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根据《
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
劳动合同时,单位就得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要是单位不再
续签,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
3.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4.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合同到期后,公司表示不再与小朱
续签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而公司则认为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且不应支付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相关情形时,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朱
符合条件,公司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公司不再续签,小朱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计算,若小朱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标准按三倍数额,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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