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涉及多方面,其中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的支付情况值得关注。
1.支付主体: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通常由用人单位支付。
当
劳动者因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后,
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2.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向离职的工伤职工支付这笔补助金,让工伤职工在离职后能得到
经济补偿,利于其再就业及权益保障。
3.支付标准:
不同地区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地区会根据工伤职工的
伤残等级等因素确定支付数额。
若工伤职工
伤残等级不同,所获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也会存在差异。
总之,用人单位承担着法定的支付义务,必须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小朱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双方就该补助金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小朱已符合领取条件,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是支付主体,其应按标准和期限支付补助金,以保障小朱离职后的经济补偿及再就业权益。
3、不同地区虽支付标准不同,但用人单位都应按当地标准,依据小朱的伤残等级等确定并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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