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上海
工伤八级伤残的待遇,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金额为11个月的本人
工资。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
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其他待遇
1.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这笔补助金旨在帮助工伤职工后续的医疗康复等相关支出。
2.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样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主要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可能因伤残在就业方面面临困难而给予的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在上海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小朱认为应按自己实际高收入计算(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单位却主张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单位觉得小朱就业困难不大,不想按标准支付15个
月工资。
案情分析:1、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规定,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单位主张符合规定。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明确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不能以主观判断小朱就业困难不大为由拒绝按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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