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计算依据:
烟台
工伤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的计算,依据的是《山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具体是以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比如,当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计算时就以这个数据为基础。
2.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山东省为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细分如下:
七级伤残对应的是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是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则是4个月的本人工资。
假设某职工八级伤残,本人
月工资6000元,那补助金就是6000×10=60000元。
3.注意事项:
要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必须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并且要符合相关条件,像已经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总之,烟台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算,一定要参考当地规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再根据
伤残等级确定具体的月数来计算补助金金额。
案情回顾:小朱在烟台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解除劳动关系后,小朱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非小朱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烟台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单位以此计算有依据。
2、但对于八级伤残,具体标准是10个月的本人工资,小朱主张按本人工资计算补助金也有相应规定支持。
3、小朱符合解除劳动关系且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条件,有权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双方应按规定协商确定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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