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婚姻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双方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都属于这一范畴。
这里的工资涵盖了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等各种形式;
奖金包括
年终奖金、项目奖金等;
劳务报酬则是因提供特定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比如兼职所得等。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例如夫妻共同投资开办企业,企业运营所产生的利润;
或者进行股票、基金等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等,都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像
著作权、
专利权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这些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实际收益,如作品出版的稿费、
专利授权的费用等。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车辆等。
总之,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若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为
个人财产,一般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朱的兼职劳务报酬、小李投资股票的收益以及小朱创作作品的稿费都有一定进账。小朱父母去世留下房产,遗嘱未明确只归小朱。但小朱认为这些收入和房产都是自己的,小李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的兼职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劳务报酬范畴,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小李投资股票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小朱创作作品的稿费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小朱继承的房产,因遗嘱未明确只归一方,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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