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山东,
工伤工资的计算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
停工留薪期内
工资待遇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
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比如,职工日常有
基本工资、
绩效奖金、各类补贴等,停工留薪期间这些待遇都不会改变。
二、停工留薪期时长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像一些重伤导致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评定
伤残等级后的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例如,某职工
月工资5000元,停工留薪期8个月,单位每月就应支付5000元,总计需支付40000元工伤工资。
案情回顾:小朱在山东某工厂工作时受伤,停工留薪。单位起初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但后期认为绩效奖金和补贴不应发放,双方产生争议。小朱伤情较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也不同意。停工留薪期满后小朱还需治疗,单位又拒付相关费用。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小朱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各类补贴等在停工留薪期间都应正常发放,单位不能随意扣除。
2、伤情严重的,经鉴定可延长停工留薪期,小朱申请延长符合规定,单位应在确认后给予支持。
3、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小朱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拒付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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