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这种所谓“
工伤自己负责”的协议,在实际中通常是没有
法律效力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原因:
①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当员工因工作方面的原因而受伤时,单位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这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要求,也是维护
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础。
②该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本质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条款。
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③即使存在这样的协议,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依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④要是单位以这份协议为借口,拒绝给予员工应有的
赔偿,员工完全可以通过劳动
仲裁等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总之,这种协议无法对抗法律规定,更不能免除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案情回顾:小郑在小李的公司上班,
入职时公司要求签“工伤自己负责”协议。后小郑工作时受伤,小李以协议为由拒绝赔偿,小郑认为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义务,员工因工受伤单位应担责,小李公司不能以协议逃避责任。
2、此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是无效的。
3、小郑可依法申请
工伤认定,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若公司拒绝赔偿,小郑可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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