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当工人与
承包方存在
劳动关系时:
工伤
赔偿责任由作为用人单位的承包方承担。
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保障工人权益的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费,而工人发生
工伤事故,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就需由用人单位支付。
要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此时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以保障工人能及时获得相应待遇。
2.若工人与发包方存在
雇佣关系: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时,如果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对雇员的损害进行
赔偿。
3.在实际情况中,具体的责任划分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比如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各方的过错程度等。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承包方小李从事建筑工作,工作时受伤。小李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赔偿。同时,发包方小胡明知小李无相应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他。争议点在于各方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责任本应由小李承担。因其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应工伤保险待遇需由小李支付。
2、小李拒绝支付时,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保障小朱能及时获赔。
3、小胡明知小李无资质仍发包,依据相关规定,小胡应与小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综合事故情形及各方过错程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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