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在判定
工伤时,有以下常见情况:
1.工作期间场所内事故伤害: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规定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直接从事工作任务而受到各类事故伤害的,比如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设备故障受伤。
2.预备或收尾工作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有紧密关联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例如提前到岗准备生产材料时不慎摔倒受伤。
3.履行职责受
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而遭受
暴力等意外伤害,像保安在制止不法分子破坏公司财物时
被打伤。
4.患
职业病:长期在特定工作环境下,因接触有害物质等因素而患上职业病。
5.因工外出受伤害或失踪: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
6.
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在
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和时间内,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
具体是否认定为工伤,要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充分的
证据来综合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车间正常工作时,操作机器因设备故障受伤;小李提前到岗准备生产材料时不慎摔倒;小胡作为保安制止不法分子破坏公司财物时被打伤;小丽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争议点在于他们的情况能否都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分析:1、小朱在工作时间和规定场所内,因直接从事工作任务受伤,符合工作期间场所内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情形。
2、小李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进行与工作紧密关联的准备工作时受伤,属于预备工作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3、小胡因履行保安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符合履行职责受意外伤害的工伤情形。
4、小丽在上下班合理路线和时间内,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按规定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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