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工伤住院期间,通常是会有
护理费的。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是工伤职工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在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时,这一责任就由所在单位来承担。
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派人去护理,那就应当依据当地护工从事相同等级别护理所应获得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护理的期限一般会计算到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之后就截止了。
不过呢,要是评定伤残等级之后仍然还需要护理,那么就会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按月来支付生活护理费。
这里的生活护理费是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三个不同的等级来进行支付的。
具体的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或者30%。
比如说,假设某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要是工伤职工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那么每月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就是5000×50%=2500元;要是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就是5000×40%=2000元;要是属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就是5000×30%=1500元。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未派人护理。小朱要求单位按标准支付护理费,单位认为小朱未达严重程度不应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小朱仍需护理,对于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双方又起争议。
案情分析:1、停工留薪期单位未派人护理,按照规定应依据当地护工从事相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向小朱支付护理费,单位以小朱未达严重程度为由拒绝支付是不合理的。
2、评定伤残等级后小朱仍需护理,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需根据其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等级,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相应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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