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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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房地产交易中的延期交房问题,购房者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主动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延期原因及补救方案,明确自身权益;其次,如协商无果,可寻求法律援助,追索违约金或赔偿;再次,联合受影响的业主,集体向开发商施压;同时,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请求监管部门介入;最后,保持冷静,避免激进行动。通过这些步骤,购房者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经济损失。

二手房屋交易合同因违约被解除后,解除权人可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或支付违约金,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合同中有明确违约金及支付方式的,违约方应遵守;有具体违约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亦须按此赔偿。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调整提高;过高则降低。

租赁合同违约,若双方已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依法支付。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关可调整增加;若过高,可适度削减。若协议未规定违约金,违约方应依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中介费用由卖方承担。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居间方在交易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时,有权要求委托方按协议预付费用。在佣金争议中,可参照第五百一十条解决。中介费用评定应基于居间方服务努力和市场行情。最终成交需买卖双方合作,中介支出由居间方承担。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纠纷中,法院根据合同规定或标的价值20%裁定赔偿,但也可根据违约情况和实际损失灵活调整。若损害严重,违约金可适当上调,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30%。确保公平合理,维护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