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从特定角度出发,工伤
赔偿以及第三方
侵权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是有可能实现双重追偿的。
这其中就包含了这样的含义:
受到
工伤损害的
劳动者,他们有权利同时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并且与此同时还能够向肇事的第三方求偿。
以一个具体的案件来说明,假设某位工人正在工作过程中,因为交通意外造成伤害,那么这位受害者不仅满足了
工伤认定的标准,而且他还有权向
肇事方进行索赔。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费用,比如
医疗费用,是无法进行重复索取的。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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