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五险一金中,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有何不同?
在当前就业环境下,
劳动者在就职期间意外身亡是否应当归类于
工伤,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且详尽的分析。
一般而言,从法律角度考量,若员工是在从事本职工作或执行与之相关的任务过程中所受事故伤害而致死,或者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罹患绝症突然死亡,或是在发病后48小时内经紧急救援未果而逝去,往往能够被社团社会公平划分到工伤范畴。
然而,如果员工的离世是因为其自身故意实施
犯罪行为、过度饮酒或吸食毒品、自我伤害甚至自杀等极端情况所引发的,那么这种情况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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