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雇主决定解散与员工之间的
雇佣关系时,首要前提必须是具备合法的依据,例如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无法胜任当前职位且经过相应的培训或岗位调动后仍然无法适应新的职责要求等等。
其次,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以
书面形式予以通知给员工知悉。
若涉及到的是因非过错性原因而做出的解除聘用关系之决定,那么雇主需要提前至少30日期以书面方式告知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在正式宣布解聘员工之际,雇主有责任向员工提供明确的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并应在15日内完成员工档案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接手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