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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30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及实践要求,若需实施经济性裁员这一决定,通常须事先提前30天告知工会或全体员工有关详情,在接收到工会或员工反馈后,裁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呈报,待其核批通过后方能正式施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如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启动重整程序时,裁员通知的具体时间段有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企业未能严格遵守此规定并提前作出周密通知,那么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诠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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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昭燕律师

广东创梦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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