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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提前几天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对于处于试用期内的新进员工,企业在终止与其雇佣关系时,原则上无须行提前通告之义务;
然而,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能够举证证明该员工并不符合原先设定的录用标准。
若企业无法提供此类证据,那么在决定解聘该员工之前,企业有责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员工个人,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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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试用期辞退提前几天通知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只规定了试用期员工辞职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 2、如果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辞退的,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更多>>
张英律师

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

张英律师,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宁市家事调解员,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现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优质完善的法律服务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目前,擅长做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劳务争议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民事类案件。 同时,本律师及团队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各类疑难一审、二审减刑及无罪刑事辩护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缓刑及已决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目前办理了大量涉黑涉恶人数众多的刑事案件。 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本地人际关系优势的结合,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成功代理了李某某抢夺案、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等。 处理多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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