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劳动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可认为其在用人单位已经持续工作超过十年:
(1)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自开始参加工作以来已经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2)在新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之际,或国有企业实现重组改变之前,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持续工作超过十年,并且距离法定的
退休年龄还不足十年;
(3)若劳动者已经连
续签订了两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其未有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所规定之情况,那么在下一周期的劳动
合同签订时可以继续沿用这项政策;
(4)假如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那一天算起,已经过去整整一年却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当被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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