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职工的
伤残津贴计算方式主要取决于该
当事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个人薪资水平。
一般而言,对于被评定为
一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将按照其个人薪资的90%进行发放;
而对于二级
伤残者,则按其个人薪资的85%予以支付;
三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则为其个人薪资的80%;
至于四级伤残者,其伤残津贴则为其个人薪资的75%。
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则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补充至相应的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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