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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标准最新

时间:2024.09.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解雇赔偿金的标准,往往根据解雇的具体缘由而有所改变。
举例说,当用人单位在无过错的前提下决定与员工终止雇佣关系时,例如由于员工无法胜任其本职工作,经由公司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后,仍然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该员工,或者在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即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按照一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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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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