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职工年满五十周岁之后,若用人单位不愿意续保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对于女性来讲,在满五十周岁之际已经满足法定
退休年龄的条件,此时其已从常规意义上的“
劳动者”身份转变为了“
劳务关系主体”,不再受
劳动法规调整范畴之约束,因此用人单位也就无需再对其实施
社会保险的缴纳义务;
然而对于男性职工来说,只有在年满六十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际,才应适用上述规定。
倘若用人单位对此无动于衷,那么该员工便可前往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亦有权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仲裁申请。
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读者,即使是在年满五十周岁之后,签署
劳务合同也是完全可行的,并不能以年龄为由拒绝劳动者
签订合同。
根据国家
法规规定,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年龄限制并不存在,并非强制要求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必须结束工作关系。
只有当劳动者正式步入
退休生活阶段,用人单位才能明确告知停止劳动关系,然后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但需要有意强调的是,假如用人单位未能按此操作,仍未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话,那便可视作用人单位实质上仍在执行先前的
劳动合同责任,即需依照劳动法处理相关事宜。
换句话说,若有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那么双方必须签署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而若有劳动者刚进入某企业做工,还没来得及享受到法定
年假待遇就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这样的情况下也应订立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范畴。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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