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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和工伤能否双重赔偿

时间:2024.11.1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正处于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范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雇员,如果因为工伤事故而遭受到人身损害,雇员或其近亲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应对并处理有关的赔偿事宜。
并且,当雇员遭受由用人单位外部的第三方所带来的人身侵权时,恰巧这名第三方构成了劳动者权益损失的原因,这时受害人有权申请第三方就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要求应予以直接支持。
于是,于此种情况下,在法律层面上,受害人将面临着来自交通肇事一方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基金会(包含受害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所提供的工伤赔偿两种事实赔偿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只能凭借一次实际伤害才能享有合法权益,所以对于某些赔偿权益而言,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不同权利的累加,这样做并不符合法律的正义与公正原则。
在实际的理赔过程中,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二者都持有互相补充、并行不悖的关系,受害人应当具有选择性的权益主张权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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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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