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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117人
律师解析:
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非全日制用工本质上便已经隶属于灵活用工的范畴,其在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方面显然不如全日制用工那样牢靠,并且,从薪资水平来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往往难以达到全日制职工的高度,因此,对于他们的企业而言,更加有必要通过严格把控试用期,以此增强对非全日制用工者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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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对试用期期......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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