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广大
劳动者在施工现场遭受
意外伤害,且被确定由工作性质引发,则应由雇佣者在30日之内,向所在统筹区域的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若雇主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申请,那么
工伤员工或其直属亲人、工会组织自事故发生或确诊
职业病之日超出1年期限内,仍然有权直接向雇佣
公司注册地的
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旦确认
工伤等级,雇主对伤情不予以
赔偿之时,工伤员工可
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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