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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4.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则无权结束与相关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首先,对于那些参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如若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于疑似职业病检查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均不允许解除其劳动合同
其次,在单位内部曾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受伤,确认为失去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员,亦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再者,无论员工是因生病或是非因工受伤,只要在指定的医疗期限之内,都应保持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随后,有关女职员在怀孕期间、生育期以及哺乳期中,同样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最后,对于那些符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到五年时间的职员,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也无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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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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