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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后,当用人单位表示拒绝续约时,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之后,用人单位表示不愿续签的情况;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饱和,尽管用人单位表示愿意续签,但是续签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所有条款都要低于原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以完成一项特定的任务或者项目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当该任务或者项目顺利完成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将会自动解除。
此外,如果公司因为违规行为公诉,甚至导致破产等严重后果,也会成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之一。
另外,企业如果由于生产经营期限达到法定要求而选择停止经营,同样会负起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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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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